第一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,须配备品德高尚、有从事幼教工作五年以上经历,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园长。
第二条 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、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。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,身体健康,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。
第三条 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,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。
第四条 有相对独立、安全、固定的园舍。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.5平方米,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.5平方米。
第五条 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。
第六条 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。
第七条 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,并适时更换。
第八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、可靠的办园经费来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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